利用职权为入股公司谋利获取 分红 怎样定性-张皓律师|法行宝
2025-09-25 公司事务

针对您提出的“利用职权为入股公司谋利获取分红怎样定性”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涉及法律定性的复杂问题。下面,我将结合一个典型案例,为您详细分析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

典型案例概述:

卢某,作为国有控股企业A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利用职权与商人周某某、刘某某合伙成立了C公司,并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然而,卢某在C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并未实际参与股东会议或经营运作决策,而是利用其职权为C公司谋取了压缩机采购价格、付款账期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及货源保障和潜在客户引导等利益。最终,卢某通过这种方式获取了巨额“分红”。

法律定性分析:

对于卢某的行为,存在两种主要的定性观点:

  1.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这一观点认为,卢某作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副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合伙投资成立与A公司同类的C公司,并获取非法利益,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发现,卢某的出资行为本质上并非正常的投资,而是为了掩盖利益输送。他并未实际参与C公司的经营决策,也未承担经营风险,其获取的“分红”并非基于经营利润,而是权力的对价。

  2. 受贿罪: 我更倾向于认为卢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在本案中,卢某利用其作为A公司副总的职权,为C公司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以此为条件收受了巨额“分红”。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 权钱交易:卢某与周某某、刘某某之间达成了权钱交易的合意。周、刘二人邀请卢某入股的目的在于利用其职权,而卢某也明知这一点,并利用职权为C公司谋利。
    • 非正常投资:卢某的出资行为并非正常的投资行为。他并未实际参与C公司的经营决策,也未承担经营风险。其获取的“分红”与出资额无直接关联,而是与其职权有直接关联性。
    • 受贿数额认定:卢某所获“分红”并非基于股东权利,而是公权力的变现。因此,其受贿数额应按实际获利计算,即其假借分红名义所获得的全部财物。

结论:

综上所述,我认为卢某利用职权为入股公司谋利获取分红的行为更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规定,也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利益和形象。因此,在法律定性上,应将其认定为受贿罪,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