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多结算工程款的行为违反了财政纪律和建筑法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违反财政纪律
财政管理失职:多结算工程款首先违反了财政纪律,可能导致公共财产的浪费和损失。《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处罚措施,虽然多付工程款可能并非出于骗取资金的目的,但严格把关验工计价是防止财政资金流失的重要环节。因此,验工计价把关不严导致的多付工程款,可以被视为一种财政管理上的失职行为。
可能触犯刑法:如果多结算工程款的金额巨大,或者相关责任人员在此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这些罪名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 违反建筑法规
工程造价失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要求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进行严格把控。多结算工程款可能意味着在工程造价方面存在失控现象,这不符合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管理的规范要求。
三. 整改措施与建议
加强审核把关: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款支付制度,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和审查,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支付申请,确保工程款的使用符合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进度。
提升管理水平: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确保在审核工程款时能够严格把关,防止多结算工程款的情况发生。
建立信用机制:探索建立工程领域企业信用机制,对于屡次出现多结算工程款等违规行为的施工单位和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列入行业黑名单,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以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
我的观点:建设单位在审核工程款项时,必须严格把关,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支付。对于因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多结算工程款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以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和建筑市场的秩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