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确认的事实不需要重新认定。
一. 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具有既判力
在民事诉讼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是无须当事人再举证证明的。这是民事诉讼的证据认定规则之一,体现了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既判力是法院裁判结果实质上的确定力,它要求当事人和后诉裁判机构对确定裁判内容必须遵守。
二. 既判力的“禁止反覆”和“禁止矛盾”作用
禁止反覆: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对于既判的事项不得再生争执,这体现了既判力的“禁止反覆”作用。也就是说,一旦判决生效,当事人就不能再就同一事项提出新的主张或请求。
禁止矛盾:从裁判机构的角度来说,既判力要求裁判机构在处理后诉时应受确定裁判结果的拘束,即裁判机构应以确定裁判结果中对诉讼标的之判断为基础来处理,不得做出相异的判决。这体现了既判力的“禁止矛盾”作用。
三.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差异不影响既判力的适用
虽然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比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严格,但这并不影响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事实在后续诉讼中的既判力。生效判决对有关事实已经做了确定,其后关于已确定事项的认定就应该遵从,不存在刑事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证明标准的问题。
综上所述,判决书确认的事实不需要重新认定,除非有相反证据并经合法程序予以撤销。这一原则确保了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资源浪费。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