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因政府原因导致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可免交滞纳金的案例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案例
某市A公司案例:A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某地块使用权,并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因政府规划调整(如道路改线、公共设施建设占用部分地块),导致A公司实际可开发面积减少,政府同意调整出让金总额并延长缴纳期限。在此期间,A公司未因延迟缴纳被收取滞纳金。此案例中,政府原因(规划调整)直接导致合同履行条件变化,政府通过补充协议免除了滞纳金责任。
某省B企业案例:B企业竞得某工业用地后,因政府未能按期完成土地“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工作,导致企业无法按计划进场施工,进而影响资金周转,未能按期缴纳第二期土地出让金。经协商,政府出具书面文件,明确因政府配套设施未到位导致延迟缴纳的,免收滞纳金。此案例中,政府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土地交付条件)成为免责事由。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适用逻辑:若政府行为构成“不可抗力”(如政策突变、规划重大调整等客观情况,且非商业风险),导致受让人无法按期缴纳,可主张免责。但需注意,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实践中更倾向于认定为“政府原因”而非传统不可抗力。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但需结合:该条例未直接规定免责情形,但实践中,若政府原因导致延迟缴纳,可通过补充协议或政府文件明确免责。例如,政府出具《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的函》,载明“因XX原因(如规划调整、配套滞后),同意延期缴纳且免收滞纳金”。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若土地出让合同被认定为行政协议,政府原因导致合同履行障碍的,可依据行政优益权或诚信原则调整。例如,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如减少出让面积),应补偿受让人损失,并免除相应滞纳金。
三、实务要点
证据固定:需保留政府规划调整文件、会议纪要、延期缴纳批准文件等,证明延迟缴纳与政府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
程序合规:政府免除滞纳金需通过正式程序(如补充协议、会议决议、书面函件),口头承诺可能无效。
区分责任:若延迟缴纳部分由受让人自身原因(如资金链断裂)导致,则政府原因部分可免责,其余部分仍需缴纳滞纳金。
建议:若您遇到此类问题,可整理合同、政府文件及沟通记录,结合具体事由主张免责。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