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升科技获发明专利授权 其他公司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傅文浩律师|法行宝
2025-09-23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

当升科技获得“正极极片及其制备方法、电池”发明专利授权后,其他公司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需结合具体技术特征比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及侵权判定原则综合判断。若其他公司技术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则构成侵权;反之则不构成。以下结合新闻背景及法律要点详细分析。

法律分析维度

1.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核心:技术特征比对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专利权人享有“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独占权。判断是否侵权的关键在于:其他公司使用的技术是否覆盖了该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 新闻背景中的专利技术特征:
    该专利的核心在于“正极活性物质层的压实密度为3.55g/cm³~3.82g/cm³、正极极片的孔隙率为3.5%~5.5%”,通过同时控制这两项参数,实现电池体积能量密度、循环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平衡。
    若其他公司技术中:
    • 压实密度或孔隙率超出该范围(如压实密度<3.55g/cm³或>3.82g/cm³),或未同时控制两项参数,则可能未落入保护范围;
    • 若完全覆盖该范围,且无其他技术差异,则可能构成侵权。

2. 侵权判定的法律原则

  • 全面覆盖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若被控技术方案包含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则认定落入保护范围。
    示例:若其他公司通过调整工艺参数(如温度、压力)实现了相同的压实密度和孔隙率范围,即使工艺不同,仍可能因结果相同而被认定为侵权。

  • 等同原则:
    若其他公司技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则可能构成等同侵权。
    示例:将“孔隙率3.5%~5.5%”调整为“3.6%~5.4%”,若效果无实质差异,可能被认定为等同。

3. 不构成侵权的例外情形

  • 现有技术抗辩:
    若其他公司能证明其技术属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如公开文献、已有产品),则不构成侵权。
    新闻背景关联:当升科技需证明该技术为其独创,若其他公司能提供更早的研发记录或公开使用证据,可能免责。

  • 合法来源抗辩:
    若其他公司从合法渠道获得技术(如授权许可、购买专利),且不知情,可免除赔偿责任,但需停止使用。

热点事件延伸思考

1. 对行业的警示意义

  • 技术保密与专利布局:
    当升科技上半年研发投入2.23亿元,同比增9.92%,显示其通过持续创新构建技术壁垒。其他企业若想规避侵权风险,需加强自主研发或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技术授权。

  • 专利侵权诉讼风险:
    若其他公司技术落入保护范围,当升科技可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赔偿额按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专利许可费倍数计算)。

2. 类似情况的预防措施

  • 技术特征差异化:
    企业可在研发阶段通过调整参数范围、增加附加技术特征(如材料成分、工艺步骤)等方式,避免与现有专利重合。

  • 专利检索与分析:
    在投入研发前,建议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评估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降低侵权风险。

结合时事的普法教育

案例启示:
当升科技专利案反映了高新技术企业对核心技术的保护需求。企业若想维护自身权益,需注意:

  1. 及时申请专利: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或代理机构提交申请,明确保护范围;
  2. 监控市场动态:定期检索同类技术,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取证(如购买产品、公证使用过程);
  3. 合法维权途径:可先发送律师函警告,若无效则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

公众提示:
若您所在企业涉及电池技术领域,建议优先核查自身技术是否与当升科技专利重合。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技术比对和侵权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