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地公安能否当见证人”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见证人制度。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见证人的基本条件和角色。
见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中立第三方的角色,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对侦查机关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见证人的选择至关重要,必须确保其身份适格,能够公正、客观地履行见证职责。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见证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外地公安”是否属于“在职司法人员或侦查机关雇用聘请的人员”的范畴,需要具体分析。如果这位外地公安是作为在职司法人员或受侦查机关雇用聘请来参与案件的,那么他就不符合见证人的条件。因为见证人需要保持中立,而作为在职司法人员或受雇人员,他们可能与案件有某种程度的关联或利益关系,这会影响其见证的公正性。
此外,即使外地公安不是作为在职司法人员或受雇人员参与,还需要考虑他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以及他是否具备辨别是非和理解见证行为的能力。只有同时满足所有条件,才能担任见证人。
综上所述,外地公安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担任见证人,除非他符合所有见证人的条件,并且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见证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通常会选择与案件无关、具有中立地位的公民来担任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