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事业单位人员在国有企业兼职能否两边一起处理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的合规性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来综合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指的是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这并非一个简单的“可以”或“不可以”的问题。它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人员身份: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这些身份可能受到更严格的兼职限制。
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规定:不同地区、行业、系统或单位可能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企业中兼职有具体的规定或限制。例如,某些地区或行业可能明确禁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企业中兼职,或者对兼职的岗位、时间、报酬等有具体要求。
兼职性质:即使只是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或者在其单位投资或者出资的企业中兼职,也需要看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对于您提出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事业单位人员希望在国有企业兼职,建议首先查阅并了解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的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的兼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单位要求。同时,如果兼职行为可能影响到本职工作的履行,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也应谨慎考虑。
总的来说,事业单位人员在国有企业兼职的合规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简单地认为可以或不可以两边一起处理。在做出决定前,建议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