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聘物业和选聘物业一起投票是否有效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投票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解聘物业和选聘物业都是业主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它们通常需要通过投票的方式来进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相关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该法的规定。同时,各地也可能有具体的物业管理条例,如您提到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也会对投票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解聘物业和选聘物业一起投票的情况,如果这种投票方式是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的,并且投票程序(包括投票的发起、通知、表决方式、计票等)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那么这种投票方式就是有效的。
然而,如果投票程序存在瑕疵,比如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通知、表决方式不符合要求、计票过程不透明等,那么这种投票方式可能会被视为无效。此外,如果解聘物业和选聘物业的投票事项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并未明确规定可以一起进行,而是需要分别进行投票,那么一起投票也可能不符合规定。
因此,我建议您在参与或组织此类投票时,务必先仔细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保投票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对于具体的投票程序存在疑问,也可以咨询当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