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建设局提供裁决程序合法性依据,其以咨询答复并不合法。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分析:建设局作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时,应当主动提供裁决程序的合法性依据,这是其法定的告知义务。仅仅以咨询答复的形式提供,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
二. 咨询答复的性质
- 性质界定:咨询答复通常是对特定问题的解答,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也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据。
- 分析:建设局如果仅以咨询答复的形式来回应关于裁决程序合法性的要求,那么这种答复并不具备证明裁决程序合法性的法律效力。
三. 合法性的证明方式
-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通过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者内部规定等正式文件来支持。
- 分析:建设局应当提供具体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者内部规定等,来直接证明其裁决程序的合法性,而不是仅仅通过咨询答复来回应。
综上所述,建设局仅以咨询答复来提供裁决程序的合法性依据是不合法的。建设局应当主动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者内部规定等正式文件,以证明其裁决程序的合法性。如果建设局未能提供充分的合法性依据,当事人有权对其裁决提出质疑,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