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结算 承办人主张进度款优先受偿权能否得到支持-马新丽律师|法行宝
2025-09-16 合同纠纷

工程未结算时,承办人主张进度款优先受偿权一般难以得到支持,但具体需结合案件细节判断。以下从法律背景、实务案例及操作建议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背景: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期限限制: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 价款性质:优先受偿权针对的是“建设工程价款”,即工程竣工或合同终止后应支付的最终结算款,而非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款;
  3. 结算前提:若双方未完成结算,则无法确定“应当给付的工程价款”金额及起算时间,优先受偿权通常无法启动。

法律逻辑:进度款是施工过程中的阶段性付款,其金额与最终结算款可能存在差异(如扣减质量保证金、变更签证等)。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权的目的,是保障承包人最终能获得工程款,而非干预施工过程中的资金流转。因此,未结算时主张进度款优先受偿权,与立法目的不符。

二、实务案例:进度款优先受偿权被驳回的典型情形

以(2019)皖04民初143号案件为例:

  • 案情:承包人中某建九局公司主张工程进度款优先受偿权;
  • 法院观点:进度款发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应当给付的建设工程价款”性质不同。因双方未结算,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未到达,故驳回请求;
  • 启示:法院严格区分进度款与结算款,未结算时优先受偿权缺乏行使基础。

三、操作建议:承包人如何维护权益?

  1. 优先推动结算:

    • 依据合同约定,及时提交结算资料并催告发包人审核;
    • 若发包人拖延结算,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直接起诉第三方债务人(如发包人的债务人)。
  2. 结算后主张优先受偿权:

    • 结算完成且发包人逾期付款后,承包人可在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 操作方式:与发包人协议折价工程,或申请法院拍卖工程并优先受偿。
  3. 诉讼策略调整:

    • 若未结算但工程已竣工,可主张“实际竣工日”为价款支付起算点,间接推动优先受偿权行使;
    • 若合同未约定结算期限,可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主张发包人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28天内完成审核,逾期视为认可。

四、特殊情形:进度款能否“转化”为优先受偿权对象?

若承包人能证明进度款与最终结算款存在“必然关联性”(如合同明确约定进度款为结算款的预支部分),可能争取法院支持。但实务中此类案例极少,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

总结:工程未结算时,承办人主张进度款优先受偿权面临法律障碍,建议优先推动结算,再依法行使权利。若需进一步分析合同条款或诉讼策略,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