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对审计报告不认可 如何复议-陈俊律师|法行宝
2025-09-16 公司事务

若在诉讼中对审计报告不认可,不能直接申请复议,但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

  1. 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对作为证据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需注意:

    • 申请时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可能被法院驳回;
    • 申请理由:需明确指出审计报告存在程序违法(如鉴定机构资质不符、鉴定人未回避)、依据不足(如数据来源错误、计算方法不当)或结论明显不合理等情形;
    • 法院审查:法院将结合异议内容、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准许,若准许,可能委托原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或另行委托其他机构重新鉴定。
  2. 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若对审计报告的结论存疑,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申请鉴定人出庭说明鉴定过程、依据及结论。通过当庭质证,可暴露审计报告的漏洞(如数据采集不完整、分析逻辑矛盾),削弱其证明力。

  3. 提交反驳证据或专家意见
    当事人可自行委托其他审计机构或专家出具相反意见,作为反驳证据提交法院。例如,若原审计报告认定财务数据异常,可提交新报告证明数据符合行业惯例或存在合理解释。法院将综合双方证据判断审计报告的证明力。

  4. 通过上诉或再审程序救济
    若一审法院未采纳异议,导致判决不利,可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主张审计报告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若判决已生效,发现审计报告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申请再审。

实务建议:

  • 异议需具体、有针对性,避免笼统表述“不认可”;
  • 提前收集审计报告的违法或不合理证据(如数据来源文件、行业规范);
  • 必要时申请法院通知审计人员出庭,通过交叉询问揭示问题。

若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件中的审计报告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