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82条的规定-刘韵律师|法行宝
2025-04-07 刑事辩护

刑法182条规定的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具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1. 单独或者合谋操纵: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 例如,某投资者利用大量资金,连续买入某只股票,推高股价,吸引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随后高价卖出获利,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操纵市场。
  2. 与他人串通操纵: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 例如,两个投资者事先约定,在某一时间点以特定价格相互买卖某只股票,以此来制造虚假的交易量和价格,这种行为也构成操纵市场。
  3. 自我交易操纵: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 例如,某投资者在自己控制的两个账户之间频繁买卖某只股票,制造虚假的交易活跃度和价格走势,这也属于操纵市场。
  4. 其他方法操纵:包括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以及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等操纵手段。

    • 例如,某机构发布虚假的公司业绩报告,诱导投资者买入其股票,随后在股价上涨后卖出获利,这种行为同样构成操纵市场。

对于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还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我建议所有参与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者和机构,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操纵市场行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