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解除出让合同后滞纳金是否还要再收”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合同中的具体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滞纳金通常是作为对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如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一种经济惩罚措施。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如果乙方(即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那么从滞纳之日起,通常会每日加收应缴部分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五)作为滞纳金。
接下来,我们分析合同解除的情况。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如果乙方滞纳六十日后仍未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甲方(即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能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此时,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如关于定金、违约金以及已兴建建筑物、附着物的处理等,也会相应生效。
关于滞纳金是否还要再收的问题:
如果合同在解除前已经产生了滞纳金:那么这部分滞纳金通常是需要支付的,因为它是对乙方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的经济惩罚。合同解除并不自动免除乙方之前因违约而产生的滞纳金责任。
合同解除后的滞纳金:一旦合同被解除,且乙方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那么对于解除后的时间段,通常不会再产生新的滞纳金。但是,这并不影响之前已经产生的滞纳金的支付。
具体条款和法律法规:最终是否需要支付滞纳金,以及支付多少,还需要根据合同中的具体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来确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或者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那么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和要求来执行。
建议:
综上所述,解除出让合同后,之前因违约而产生的滞纳金通常是需要支付的,但具体是否需要支付以及支付多少,还需要根据合同中的具体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