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既是承办人又是审批人,这一行为是否违法,需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但通常情况下,这种做法是不符合行政程序正当性要求的,可能构成违法或不当行为。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违反程序正当性原则
行政程序正当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程序,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当行政执法人员同时担任承办人和审批人时,实际上形成了“自审自批”的局面,这违背了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因为承办人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工作,而审批人则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两者角色应当分离,以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如果同一人同时担任这两个角色,就可能导致审查流于形式,无法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 可能违反具体法律规定
虽然并非所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承办人和审批人必须分离,但许多行政程序法或部门规章中都有类似的要求或精神。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行政处罚的作出程序有明确规定,要求调查人员与审查人员分离,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同时担任承办人和审批人,可能违反这些具体规定,从而构成违法。
3. 实际案例与司法实践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同时担任承办人和审批人,且该行为导致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那么该行政行为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违法或不当。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从程序正当性、实体公正性等多个角度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存在“自审自批”等程序瑕疵,很可能会判决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
4. 建议与措施
如果有具体的行政行为涉及此类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提供更具体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