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行政执法机构编制人员参与行政执法,在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执法主体的资格要求:
- 行政执法是一项专业性强、法律性强的公务活动,执法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主体,且通常是单位而非个人。
- 执法人员必须是以执法单位的名义实施执法行为,且行为效果归属于执法单位。
执法人员的条件:
- 原则上,执法人员应当是本单位的在编人员,并且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有执法资格并出示执法证件;二是受到单位的委派。
- 如果某人没有执法资格或未取得执法证件,或者单位并未安排其去执法,则该人不得擅自执法。
编外人员和外编人员的执法问题:
- 本单位的编外人员原则上不可作为执法人员,不得对外执法,只能协助执法,不能独立行使执法职权。
- 外单位的在编人员通常也不可以为本单位执法,因为执法人员是代表其所在的执法单位的。
特殊情况下的执法:
- 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合法有效的“行政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行政主体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代理自己行使某些职权、处理某些事务,但行为效果仍归属于委托方。
- 行政委托必须满足法律许可、行政管理的需要、被委托方符合法定条件以及通过法定程序等要求。
综上所述,不是行政执法机构编制人员参与行政执法,在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只有在特定的行政委托关系下,且满足相关法律要求,非编制人员才可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执法。如果您对此类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具体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