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性评审错误,一般不可以直接组织专家复评,但存在特定情形下可组织重新评审的例外。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一般情形下的处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符合性评审出现错误,并不能直接通过组织专家复评来纠正。
二、特定情形下的重新评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可以修改评标结果或组织重新评审的几种情形,包括:
在评标报告签署前,如果经复核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在评标报告签署后,如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如果重新评审改变了评标结果,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三、符合性评审错误的特殊处理
对于符合性评审错误,如果并不属于上述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那么一般不能直接组织专家复评。此时,更常见的做法是废标并重新招标。不过,采购人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书。如果确实属于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错误的,可以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四、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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