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条司法解释起诉方可以是接收货币的一方-宋子明律师|法行宝
2025-09-13 行政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起诉方是否可以是接收货币的一方,主要取决于合同纠纷的具体类型和争议标的的性质。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合同纠纷中接收货币一方的认定

  1. 借款合同纠纷:

    • 在借款合同中,出借方有交付借款的义务,借款方有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因此,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可能成为“接收货币一方”。
    • 例如,若借款方未按约还款,出借方诉请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此时争议标的为借款方的还款义务,接收货币一方应认定为出借方,故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 买卖合同纠纷(含退款协议):

    • 在买卖合同中,若因卖方未按约交付货物或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双方协商退款并签订退款协议,此时买方作为接收退款方,可以认定为“接收货币一方”。
    • 例如,买方依据买卖合同及退款协议提起诉讼,请求卖方偿还货款,争议标的为退回货款的货币给付义务,故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买方住所地认定合同履行地。

二、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时的管辖原则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但需注意,这里的“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具体合同义务,而非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就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三、具体案例分析

  1. 案例一:

    • 起诉人A公司与被起诉人吴某签订销售合同,A公司支付预付款后,吴某未按约交付货物。双方协商退货退款,吴某部分退款后剩余货款未退。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退还剩余货款。
    •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即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故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吴某所在地),而非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2. 案例二:

    • 起诉人A某与被起诉人B某签订买卖合同,A某支付预付款后,B某未按约交付货物。双方签订退款协议,约定B某退还预付款。后B某未按约退款,A某诉至其住所地法院。
    • 法院认为,A某依据买卖合同及退款协议提起诉讼,其作为接收退款方可以认定为“接收货币一方”,故A某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四、法律建议

  •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以避免因合同履行地不明确而产生的管辖权争议。
  • 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根据合同具体内容及争议标的的性质,准确判断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以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 如有需要,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把握法律适用和管辖原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结来说,起诉方是否可以是接收货币的一方,取决于合同纠纷的具体类型和争议标的的性质。在借款合同和包含退款协议的买卖合同中,起诉方有可能成为接收货币的一方,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和管辖法院。但需根据合同具体内容及争议标的的性质进行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