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受让方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可以作为接受货币一方。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从合同相对性及债权转让原理角度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当原债权人将其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方(债权受让方)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民间借贷债权一般不存在上述不得转让的情形,所以债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方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在借款合同关系里,“接受货币一方”通常指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收取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一方。原债权转让给受让方后,受让方自然就有权收取债务人应偿还的款项,也就成为了接受货币一方。例如,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利息若干,之后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那么丙就成为了新的债权人,在乙还款时,丙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
从诉讼管辖角度 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若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里的接收货币一方,在债权转让后就是债权受让方。比如,出借人(原债权人)在上海,借款人在北京,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后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在广州的受让方,当发生纠纷时,受让方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广州就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受让方可以选择在广州的法院提起诉讼。
从实际履行及权利义务关系角度 债权受让方成为新的债权人后,债务人应向其履行还款义务。在实际的还款过程中,债务人将货币支付给债权受让方,受让方接受货币,这符合民间借贷合同中还款履行的实质要求。而且债权受让方接受货币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人履行完毕相应义务后归于消灭,这也体现了债权受让方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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