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执法做的网具认定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刑事犯罪证据使用。
一.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4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第3条第3款:对于农业农村(渔政)部门等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或者公益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 证据种类及要求
根据《渔业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网站),渔业行政执法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检验、检测、评估、鉴定、认定意见以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网具认定书作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属于鉴定意见或认定意见的范畴,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前提是需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
三. 实践应用
在实践中,渔政执法部门针对非法捕捞案件现场认定网具,并出具认定书,这种做法有助于及时固定违法工具证据信息,为案件顺利进入立案程序提供了有力依据。例如,瀛湖生态旅游区渔政管理部门就曾邀请第三方对非法捕捞案件中的网具进行认定,并将相关认定书移交公安机关,有效锁定了非法捕捞案件的证据要素。
我建议在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的网具认定中,渔政执法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并确保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便在刑事诉讼中能够作为有效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