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后已被取消。具体来说,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民法典》继承编中,对原有的继承法体系做了较大的改动,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改动就是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取消原因
保障立遗嘱人权利:
- 根据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于未经公证的遗嘱。这导致部分立遗嘱人在订立公证遗嘱后,一旦想要变更遗嘱内容,就必须再度前往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
- 若立遗嘱人年老体弱、患病或受到他人干扰,无法前往公证机构变更遗嘱时,其真实意愿就得不到保护。因此,《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以更好地保障立遗嘱人的权利。
新增遗嘱形式:
- 《民法典》同时新增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这些立法调整共同指向的是对立遗嘱人自身意思的更妥善保护。
已有公证遗嘱的效力
-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虽然调整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位阶,但依然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所立最后一份遗嘱的内容为准。
- 因此,只要立遗嘱人在订立公证遗嘱后没有重新订立过遗嘱,变更遗嘱的内容,则公证遗嘱的效力依然能够得到切实保障。
办理公证遗嘱的意义
尽管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排他的法律效力,但对于普通自然人而言,公证遗嘱依然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真实性保障:
-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尽管目前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排除其他遗嘱形式的优先效力,但经公证的遗嘱依然能够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公证遗嘱的受益人而言,一旦因遗嘱内容发生纠纷,持有公证遗嘱的一方无需举证证明公证遗嘱的真实性。
合法性保障:
- 尽管《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但对于立遗嘱人而言,在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或没有法律专家协助的情况下,所订立的遗嘱往往会存在各种合法性瑕疵。
- 而一旦遗嘱内容涉及遗赠扶养、遗产信托或意定监护、居住权等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时,立遗嘱人往往更加力不从心。此时,公证遗嘱的专业优势就能凸显出来。
服务性保障:
- 遗嘱公证并不是简单的对立遗嘱人意思的简单记录,也不仅仅是对立遗嘱人签署遗嘱行为的简单证明,而是基于立遗嘱人订立遗嘱行为,为确保立遗嘱人的意思能够得到切实实现而衍生的一整套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 除了为当事人提供遗嘱公证服务外,公证机构也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供遗嘱保管服务。此外,公证机构更可以依托继承公证,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实现立遗嘱人公证遗嘱的执行,确保立遗嘱人的遗嘱安排能够全面、切实地得到实现。
总结来看,虽然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已被取消,但其在真实性、合法性和服务性方面的优势依然显著。因此,在订立遗嘱时,您仍可以考虑选择公证遗嘱这一形式。如果您在遗嘱订立或遗产继承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