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下公证遗嘱的撤销问题,结论前置如下:
公证遗嘱撤销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若公证遗嘱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机构经核实后应撤销该公证书并公告,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遗嘱撤销的特殊情形:若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此时之前的公证遗嘱虽未被“撤销”,但实质上已失去效力。
详细解释与说明:
一、公证遗嘱撤销的法定情形
公证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形式,其撤销需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若公证遗嘱的内容存在违法情形或与事实不符,例如遗嘱人立遗嘱时缺乏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等,当事人或遗嘱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公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详细的核实与调查。若确认公证书内容确实违法或与事实不符,公证机构将依法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此时,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即视为从未存在过。
举例说明:假设遗嘱人在立公证遗嘱时,因受到胁迫或欺诈而做出了非真实意愿的表示,导致遗嘱内容与事实不符。在此情况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经公证机构核实后,若确认存在胁迫或欺诈情形,将依法撤销该公证书。
二、公证遗嘱撤销的特殊情形
除了上述法定撤销情形外,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即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若遗嘱人后续立了新的遗嘱,且新遗嘱与之前的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那么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虽然此时的公证遗嘱并未被公证机构依法撤销,但其实质上已因新遗嘱的生效而失去效力。
举例说明:假设遗嘱人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遗赠给其侄子。随后,遗嘱人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该套房产遗赠给其女儿。若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且自书遗嘱为最后一份遗嘱,那么以自书遗嘱为准。此时,虽然公证遗嘱未被撤销,但其实质上已失去效力。
建议与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