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纠纷一般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主体差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主体通常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他们之间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而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纠纷,仅涉及挂靠双方,即挂靠者通过借用被挂靠者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资质,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双方之间基于挂靠协议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二、内容差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内容通常涉及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争议、工期延误等施工核心问题。而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纠纷,则侧重于资质借用费用、风险承担、管理费支付等合同履行问题。例如,挂靠者可能因未支付管理费而被被挂靠者起诉,或者因挂靠期间产生的债务问题而引发纠纷。
三、资质要求差异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通常需要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而在挂靠关系中,挂靠人往往没有施工资质,他们通过借用被挂靠者的资质来承接工程。这也是挂靠关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一个重要区别。
四、管辖规则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挂靠协议纠纷不涉及具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权利义务争议,因此无需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则。相反,它应依据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等普通合同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这意味着,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纠纷,在管辖上更加灵活,不受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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