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通过竣工验收,但发现工程偷工减料的,法院仍会判决施工方承担责任。以下是一个相关的法院诉讼案例:
一. 案例概述
- 建筑集团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建筑集团公司承建某国际广场的土建工程。
- 工程于2005年7月20日竣工验收,并交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使用。
- 后因工程款纠纷,建筑集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款。房地产开发公司反诉,称工程存在偷工减料,质量不合格,导致屋面广泛渗漏,要求赔偿损失。
二. 法院审理与判决
工程质量鉴定:案件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屋面漏水的主要原因是建筑集团公司未按设计图纸施工。
法律条款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应支付价款并接收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
判决理由:
- 法院认为,虽然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现场踏勘情况均证实,屋面渗漏是由于建筑集团公司偷工减料造成的。
- 建筑集团公司提出的原施工设计不合理导致渗漏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而未被支持。
- 法院指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管理性规范,不能对抗因偷工减料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
判决结果:
- 建筑集团公司应承担全面修复的责任,费用由其承担,但需扣除部分其他原因造成渗漏对应的费用。
- 法院认为,建筑集团公司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为由,主张不承担全面修复义务的理由不成立。
三. 案例意义
- 此案例从司法实践角度否认了施工方只要竣工验收合格就无需再承担质量责任的固有想法。
- 强调了即使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若存在偷工减料等质量问题,施工方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建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若发现存在偷工减料等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及时采取措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施工方也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