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不认可工程审计报告,要求按建设施工合同主张工程款时,法院是否支持,需分情况讨论:
若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作为合同的一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计算方式、支付条件等,且实际施工人能够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那么法院在审理时,会倾向于支持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若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是通过转包、违法分包等方式参与施工:
-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虽然实际完成了施工任务,但其与发包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此时,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可能需要先通过与承包人(即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进行主张。
- 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中约定了以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且该审计报告已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那么实际施工人要求不按审计报告结算,而按建设施工合同主张工程款,可能会面临法律上的障碍。因为此时,审计报告已经成为了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结算的依据,实际施工人作为第三方,其主张可能无法直接对抗已经双方确认的审计报告。
- 但若实际施工人能证明审计报告存在错误或不合理之处:例如审计程序违法、审计结果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等,且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那么法院在审理时,可能会考虑实际施工人的诉求,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并据此作出判决。不过,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同时,若审计报告存在错误或不合理之处,法院有权根据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
法律建议:
- 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在参与施工前,应尽可能与发包人或承包人签订明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约定好工程款的计算方式、支付条件等关键条款。
- 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签证文件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施工情况和工程量。
- 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并收集相关证据进行反驳。在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