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权票是算在总票数中的。以下从法律解释、实际案例和法律后果三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法律解释
投弃权票是表决权人主动选择的行为,是一种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其经过积极的思考,希望用此行为来表达自己的意愿。这种行为是积极行使权利的表现,因此其票数应当被计入总票数中。此外,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这里的“全体董事”指的是所有董事,并未排除投弃权票的董事。
实际案例
以一个假设案例为例:A公司董事会共有7名成员,针对某审议事项,3名董事投赞成票、2名董事投反对票、2名董事投弃权票。此时,若弃权票计入有效投票总数,则赞成票数未超过半数(3/7);若不计入有效投票总数,则赞成票超过半数(3/5)。但根据法律规定和弃权票的性质,弃权票应当计入总票数,因此在这个案例中,赞成票未过半数,决议未通过。
法律后果
决议通过与否:弃权票计入总票数后,会影响决议的通过与否。如上述案例所示,如果弃权票不计入,决议可能通过;但计入后,决议则未通过。
董事责任:投弃权票并不能免除董事对于决议失误的责任。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如果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包括投弃权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不过,投弃权票并不属于“表明异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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