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的范围是以登记还是以抵押合同来认定 最高院案例-周汉一律师|法行宝
2025-09-10 经济纠纷

抵押担保的范围认定,原则上以登记为准,但在合同约定与登记不一致且登记系统存在局限性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以合同约定来认定担保范围。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以登记为准的原则

不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抵押担保的范围作为抵押权的重要内容,一般应当以登记的范围为准。这是因为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能够对抗第三人,保护交易安全。如果抵押担保的范围仅以合同约定为准,而未进行登记,那么第三人可能无法知晓抵押担保的具体范围,从而影响其交易决策。

二、合同约定与登记不一致时的处理

  1. 登记系统局限性导致的差异:

    • 在我国目前的不动产担保物权登记实践中,不同地区的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并不一致。多数省区市的登记系统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仅有“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的表述,且只能填写固定数字。
    • 而当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附属债权,这就导致了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不一致的情况。
  2. 法院的处理方式:

    • 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和登记情况。如果登记系统存在局限性,导致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无法在登记中完全体现,法院可能会以合同约定来认定担保范围。
    • 例如,在最高院的相关案例中,法院认为由于登记系统的设置问题,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等)与登记的担保范围(仅为本金)不一致,因此以合同约定为准来认定担保范围。

三、最高院案例分析

在最高院的一个典型案例中,农商行与盛强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担保的主债务为农商行依据主合同规定的期间和最高贷款余额内连续发放的借款,借款最高额为2100万元整,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及农商行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然而,在办理抵押权登记时,仅记载了担保债权数额为2100万元,未涵盖合同约定的全部担保范围。

  • 一审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应以最高限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因此,农商行仅可在最高限额21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 二审法院观点:二审法院则认为,由于登记系统的设置问题,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符合实际的妥当选择。因此,农商行要求其最高额本金及利息优先受偿于法有据。

四、法律建议

  1. 确保登记与合同一致:当事人在办理担保物登记时,应尽可能确保登记的担保范围与合同约定的一致,以避免发生登记的担保范围不能覆盖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导致不能覆盖的部分债权受损。

  2. 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于登记系统可能存在局限性,当事人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确保有据可查。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来认定担保范围。

  3. 及时维护权益:当担保物因其他案件纠纷被法院查封、扣押等措施时,当事人应及时与法院沟通,必要时提执行异议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在抵押担保方面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