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是什么-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9-08 行政纠纷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特定的规则,这些规则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特殊性,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法治精神的实现。以下是对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基本规则的详细阐述:

一、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1. 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核心原则,体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特点,即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同,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 “卷宗主义”原则:

    •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这意味着被告只能依据行为之前调查收集完成的案件卷宗中的证据,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诉讼过程中新取得的证据,在诉讼中通常不可纳入。
  3. 怠于举证的后果:

    • 如果被告怠于举证,即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视为没有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这包括可能败诉或承担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
  4. 复议维持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 在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可以由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但复议机关还负有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二、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1. 初始证明责任:

    • 原告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包括自己是适格的原告、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管辖等。
  2. 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下列情形除外:被告应该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的。
  3. 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 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中,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的,原告都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三、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

  • 原告或第三人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证据:
    • 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行政机关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四、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性

  • 行政诉讼的特殊性: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具有特殊性,它追求的是法治精神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统一。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作为行政机关,通常拥有更多的资源和信息,因此承担举证责任是合理的。同时,这也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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