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的票据有哪些-许玉旺律师|法行宝
2025-09-07 经济纠纷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票据主要包括可以背书转让的汇票、支票及本票三类,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除外。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和扩展:

一、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票据类型

  1.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当汇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最后合法持有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 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样,当支票(除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外)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最后合法持有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3.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当本票(除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外)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最后合法持有人也有权申请公示催告。

二、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票据

  •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这类票据由于已经明确指定了支付方式为现金,因此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同样,这类支票已经明确了其用途为支取现金,因此也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与流程

  1. 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当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合法持有人。

  2. 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3. 公告与催告: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4. 判决与除权:如果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四、实际案例与操作建议

  • 实际案例:假设甲公司遗失了一张汇票,该汇票已经背书转让给了乙公司。在发现汇票遗失后,甲公司作为最后合法持有人,应当立即向出票行办理挂失止付,并在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 操作建议:对于票据持有人而言,一旦发现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应当立即采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出票行挂失止付、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等。同时,持票人还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票据复印件、交易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作为专业律师,我建议您在遇到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债务债权方面的法律问题,也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