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这一规定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工会在用人单位辞退员工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辞退行为合法且符合程序要求。提前通知工会,可以让工会有充分的时间对辞退事宜进行研究和讨论,必要时代表员工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用人单位与工会之间的良好沟通与合作,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