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中致使2人以上轻微伤不包含己方。具体分析如下:
一.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及“他人”的定义
-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名的行为对象明确指向“他人”,即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个体,强调了对第三方的侵害性。
- 在法律对寻衅滋事的认定里,重点在于一方对另一方或多方面进行无端的挑衅、制造事端,从而扰乱社会秩序并引发他人人身伤害等后果。倘若只是自己让自己受了轻微伤,这与寻衅滋事行为针对他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本质是不相符的。
二. “致使2人以上轻微伤”的理解
- 寻衅滋事罪中的“致使2人以上轻微伤”是常见的加重情节之一,这里的“2人以上”特指行为人以外的受害者,不包括行为人自己或己方人员。
- 寻衅滋事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认定的重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导致对方两人受轻微伤,很有可能满足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但具体还得结合案件的其他情节来综合判定,像行为发生的地点、行为的动机等。
三. 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寻衅滋事罪“致使2人以上轻微伤”时,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的暴力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特征,并且该行为确实造成了除自身之外的其他特定或不特定人轻伤的后果。
我的观点:综上所述,寻衅滋事罪中“致使2人以上轻微伤”的规定,明确排除了行为人自己或己方人员的情况,仅指对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造成的轻微伤。在认定寻衅滋事罪时,应严格区分行为人自身受伤与致他人受伤的情况,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与公正裁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