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人员收集证据包括调取吗-胡军律师|法行宝
2025-09-03 行政纠纷

调查人员收集证据的过程中,确实包括调取这一环节。调取是调查人员为获取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证据,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材料的一种调查措施。以下是对调取作为收集证据手段的详细解释:

调取的定义与法律依据

调取,是指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为获取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证据,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材料,并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的一种调查措施。这一措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就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调取的范围与条件

调取的范围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 发现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必须是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
  2. 上述财物、文件、电子数据必须与调查机关调查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联,能够或者有可能证明该违法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

调取的程序与要求

  1. 审批程序:要想在案件调查中采用调取这一调查措施,需要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初核、调查过程中每一次需要采取调取措施,必须由承办人提出,经调查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开具文书。
  2. 执行人员:调取措施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持工作证件和文书,并有持有人或保管人、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在场有利于证实整个过程,有利于调查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调查权,防止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
  3. 调取过程:在仔细查点的基础上,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字。清单上应写明调取的财物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文件和电子信息的编号,以及发现的地点和时间等。清单不得涂改,凡是必须更正的,须共同签名或盖章,或者重新开列清单。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占有人。
  4. 保管与使用:对调取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调查机关要设立专门场所,配备专用的存储设备,由专门人员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证据遗失、损毁或者被调换。要根据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的不同类别登记入卷,不能入卷的,应当拍照后将照片附卷,将原财物、文件予以封存。

调取的实践应用

在实际调查中,调取措施被广泛应用。例如,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书证物证通常较少,调查人员需要通过调取措施获得相关资料、证据,以直接印证事实,让犯罪嫌疑人难以抵赖。又如,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调查人与某些单位或个人有经济往来,调查人员可以通过调取相关财务账目、合同等文件,以查明事实真相。

调取的注意事项

  1. 保密要求:调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应当严格保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 证据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被调取的财物、文件或者电子数据用于调查违法犯罪行为以外的目的,也不得将其损毁或者自行处理,要保证其完好无损。

总结来看,调取作为调查人员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在调查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能够帮助调查人员快速、准确地获取相关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有力支持。如果您在调查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