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具体分析如下:
一. 国家刑事赔偿的被告主体
-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即被告。
-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即被告。
-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即被告。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即被告。
二. 法律依据
三. 实例说明
综上所述,国家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是那些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机关。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