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不公平执法是违法吗-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9-02 行政纠纷

执法者不公平执法,若达到“明显不当”的程度,则构成违法。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原则与执法行为的关系

执法行为必须遵循合法性与合理性两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执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条文;合理性原则则强调执法行为应当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价值标准,不得违背常理和道德观念。当执法行为违反合理性原则,且达到“明显不当”的程度时,即被视为违法行为。

二、“明显不当”的认定与特征

“明显不当”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明显不合理、不适当的行政违法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 裁量性:明显不当行为发生在裁量权的幅度之内。例如,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可处1万—20万罚款,若行政机关在1万—20万罚款幅度内,应当给予1万罚款的,却给予20万处罚,这即属于明显不当。

  2. 不当性:指不合理、不适当。行政违法属于刚性违法,而明显不当则属于柔性违法。它从形式上看,并没有直接违反法律的具体条文,但违反了存在于人们内心的合理观念和价值标准。

  3. 明显性:明显不当是一种严重的行政不当行为,其不合理到了“任何有理智的人能够判断的程度”。

  4. 违法性: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行政法理背景下,明显不当不再属于“行政不当”,而是属于“行政违法”。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裁量权,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将行政执法中的明显不当行为作为“行政违法”对待。

三、“明显不当”的具体情形

根据现行理论和司法实践,下列情形属于明显不当:

  1. 违反过罚相当原则,轻事重罚或重事轻罚;
  2. 处罚不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使得被处罚者无能力履行被处罚义务;
  3. 不合理的决定造成行为在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4. 不合理的决定违背道德良知;
  5. 违反平等原则,对某类主体作歧视性决定;
  6. 同案不同裁,即同样情况,不同对待,或者不同情况,同样对待;
  7. 违反权利义务的对应性;
  8. 违反比例原则,目的和成本不匹配。

四、法律后果与防控措施

  1. 法律后果:对于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有权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或判决。

  2. 防控措施:

    • 提高行政执法机关自身避免明显不当行为的自觉性;
    • 加强当事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通过申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达到监督和抑制明显不当违法行为之目的;
    • 发挥好行政复议对控制明显不当执法的作用;
    • 发挥好行政诉讼对控制明显不当执法的作用。

五、实际案例与启示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不乏因不公平执法而被认定为“明显不当”的案例。例如,某行政机关在处理两起相似的违法行为时,对一起处以高额罚款,而对另一起则仅给予警告。这种同案不同裁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平等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构成了明显不当。此类案例启示我们,执法者必须严格遵循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确保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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