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若已通过调解赔钱,对方仍要求做鉴定,需分情况处理,具体如下:
调解协议已明确赔偿范围且无鉴定条款
若调解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赔偿金额、项目及责任范围(例如医疗费、误工费等),且未约定“以鉴定结果为准”或类似条款,则对方无权单方要求重新鉴定。此时可拒绝对方请求,并主张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履行。若对方坚持,可要求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由法院裁定是否需要鉴定。
调解协议未明确赔偿范围或留有鉴定空间
若调解协议仅约定“一次性赔偿”但未明确具体项目(如未区分医疗费、伤残赔偿等),或协议中约定“以鉴定结果为准”,则对方有权要求鉴定。此时需配合鉴定程序,但可主张鉴定费用应由对方承担(除非协议另有约定)。若鉴定结果与已赔偿金额差异较大,可能涉及补充赔偿或返还,需根据鉴定结论进一步协商或诉讼。
对方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调解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151条,若对方能证明调解时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如赔偿金额远低于实际损失),可申请撤销调解协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此时需审查调解过程是否存在程序瑕疵(如是否自愿、是否被胁迫),若调解程序合法,可主张对方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通常为1年),或通过举证反驳对方主张。
行动建议:
风险提示:调解协议虽具有合同效力,但若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如欺诈、胁迫),可能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因此,需确保调解过程合法合规,避免后续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