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用人单位无权以未按时交考勤表为由延迟一个月发放工资。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从工资支付规定来看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同时,该规定明确要求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以未交考勤表为由延迟一个月发放工资,违反了“按月支付”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从考勤表与工资发放的关系来看
考勤表是用人单位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的凭证,主要用于计算工资数额(如加班费、缺勤扣款等)。但考勤表的提交与否,并不影响劳动者已提供劳动的事实,也不构成用人单位延迟支付工资的合法理由。
若用人单位因考勤表缺失无法核算工资,可先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基本工资,待考勤表补交后再核算差额,而非直接延迟一个月发放。
从劳动者权益保护来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若用人单位坚持延迟发放工资,劳动者有权通过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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