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未成年时需要注意什么-唐玉芹律师|法行宝
2025-08-31 刑事辩护

在审讯未成年人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确保审讯过程既合法又人性化,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讯环境与人员配置

  1. 营造适宜环境:审讯应当在一个信任、宽松的氛围中进行,采用平和的讯问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以减少未成年人的紧张感和抵触情绪。

  2. 专业人员参与:审讯应当由两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或侦查人员进行。对于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性检察人员或侦查人员参加,以体现对性别敏感性的尊重。

  3. 翻译人员配备: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或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或当地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翻译,并记录相关情况。

二、审讯时间与地点选择

  1. 合理安排时间:审讯时间应当以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为前提。如果未成年人是在校学生,应当避免在正常教学期间进行审讯,以免影响其学业。

  2. 选择适宜地点:审讯一般应当在检察机关专设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进行。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住所、学校或其他场所更为适宜,也可以在上述地点进行审讯。

三、审讯方式与态度

  1. 尊重人格尊严:审讯过程中要维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使用带有暴力性、贬损性色彩的语言。

  2. 耐心倾听与引导:审讯人员应当耐心倾听未成年人的陈述,理性引导其表达真实想法,避免强迫或诱导性提问。

  3. 限制使用械具:审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四、法定代理人到场与权利告知

  1. 法定代理人到场:审讯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2. 权利义务告知:审讯前应当准备并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相关的权利义务,包括权利义务告知书、到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五、特殊保护措施

  1. 严格限制逮捕措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并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2.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在考验期内进行监督考察。

  3. 不公开审理原则: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名誉。

  4. 犯罪记录封存: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以减少对未成年人未来生活的影响。

综上所述,审讯未成年人时需要综合考虑环境、人员、时间、地点、方式、态度以及法定代理人到场和权利告知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审讯过程既合法又人性化,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