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动产抵押权不可以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案例-许仙凤律师|法行宝
2025-08-31 经济纠纷

超级动产抵押权在特定情况下确实不可以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这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并通过具体案例加以说明: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明确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一条款旨在保护正常商业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1. 贾某与刘某、张某的案例:

    • 贾某为向刘某借款,将自己的家电商场中的部分家电抵押给了刘某,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 在债务期间届满前,刘某(此处应为贾某,原文存在笔误)将其中的一台价位较高的电视机以市场价格卖给了张某。
    • 张某支付了全部价款后,将电视机拉回自家使用。
    • 刘某认为剩余家电价值不足以担保借款,要求贾某撤销买卖行为,收回抵押物。
    • 张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家电是在正常家电商城以市场价格购买,属于正常经营活动,合同有效,不应返还电视机。
    • 仲裁委员会调解后,达成由贾某将张某所购电视机价金提前清偿,不足部分由贾某清偿的调解意见。
    • 分析:在此案例中,张某作为正常经营活动的买受人,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取得了抵押财产(电视机),因此刘某的抵押权无法对抗张某的所有权。
  2. 某粮库与甲公司、某银行的案例:

    • 某粮库与甲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用存放于3号仓的小麦通过与甲公司1号仓的小麦进行置换方式支付了对价。
    • 甲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浮动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 但至抵押物确定之时,1号仓小麦的所有权已属于粮库,而非抵押人甲公司。
    • 分析:虽然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浮动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根据法律规定,某银行对已不属于抵押人甲公司所有的1号仓小麦仍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这同样体现了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的原则。

法律建议

  1. 对于抵押权人:

    • 在设立动产抵押时,应尽可能办理抵押登记,以增强抵押权的公示效力。
    • 密切关注抵押物的流转情况,一旦发现抵押物被以合理对价卖给第三人或被设立了其他有效担保物权,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 必要时,可要求抵押人补充担保物或提供其他增信措施。
  2. 对于买受人:

    • 在购买动产时,应仔细核查该动产是否设有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
    • 确保自己是以合理价格购买,并取得了动产的所有权。
    • 如遇抵押权人主张权利,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来看,超级动产抵押权在特定情况下确实不可以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这一原则旨在保护正常商业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