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第三次合同到期前是否需要自己提出续签”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劳动合同的续签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合同的续签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意味着,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没有必须续签合同的义务,而是需要基于双方的意愿和协商来确定是否续签。
针对您的情况,当您与用人单位签订第三次合同时,如果双方都有续签的意愿,那么可以协商确定新合同的各项条款,如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在这种情况下,您不需要特别“提出”续签,因为双方已经达成了续签的共识。
然而,如果一方(无论是您还是用人单位)不愿续签,那么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此时,如果您希望继续在该单位工作,而单位没有续签的意愿,那么您可能需要考虑寻找其他工作机会。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需要注意。例如,如果您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满足其他特定条件(如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您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等),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您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第三次合同到期前是否需要自己提出续签,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答案。它取决于您与用人单位的协商结果以及是否满足特定条件。因此,我建议您在合同到期前与用人单位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双方的意愿和需求,以便做出最合适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