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 未召开会议作出决议
根据《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十七条,若公司未实际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却直接形成决议文件,该决议因缺乏法定程序基础而不成立。例如,某公司未通知股东参会,仅由管理层伪造会议记录和签名,此类决议无效。
典型案例:A公司未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直接制作决议文件并伪造股东签字,法院认定决议不成立。
2. 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即使召开了会议,若未对决议事项进行实际表决(如仅讨论未投票),或表决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如未记录表决结果),决议同样不成立。例如,某董事会会议仅讨论了增资方案,但未进行投票表决,直接形成决议,该决议无效。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要求,决议需通过会议表决程序形成。
3. 出席会议人数或表决权数不符合规定
若会议实际出席人数、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比例(如有限责任公司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定事项),决议不成立。例如,某公司章程规定修改章程需全体股东同意,但实际仅部分股东表决通过,该决议无效。
特殊情形:若会议记录存在虚假记载(如虚报出席人数),导致决议看似合法,但经查实后仍可被撤销。
4.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若决议内容直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抽逃出资、违法分配利润)或公司章程的禁止性条款(如超越经营范围决策),该决议自始不成立。例如,某公司决议通过违法减资方案,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可宣告决议无效。
法律后果:此类决议不仅不成立,还可能引发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责任。
补充说明: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特殊情形
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核心逻辑与股东会一致,但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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