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破产管理人在二审中撤诉且损害了其他上诉人的利益,其他上诉人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及时提出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若破产管理人撤诉行为可能损害其他上诉人合法权益,其他上诉人有权在知道撤诉决定后,及时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需明确说明撤诉行为如何损害自身利益(如程序权利剥夺、实体权益受损等),并附相关证据。法院将审查异议是否成立,若认为撤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可能不予准许撤诉。
申请法院审查撤诉合法性
法院对撤诉申请有审查义务,尤其需关注撤诉是否损害他人权益。若其他上诉人已提出异议,法院应重点审查撤诉动机、程序合规性及对其他当事人权益的影响。例如,若撤诉导致案件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彻底解决争议,或使其他上诉人丧失上诉权、举证权等,法院可能驳回撤诉申请。
通过诉讼或仲裁另行主张权利
若撤诉已生效且导致实际损失,其他上诉人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以破产管理人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因撤诉导致的直接损失(如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间接损失(如因案件终止导致的商业机会丧失)。若破产管理人撤诉行为涉及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其他上诉人还可主张该行为无效,并要求恢复原诉讼程序。
向破产管理人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并受债权人会议监督。若其撤诉行为涉嫌违反《企业破产法》中关于管理人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规定,其他上诉人可向指定法院或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投诉,要求对其行为进行调查。若查实存在过错,管理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更换等处罚,甚至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实务建议:
若涉及具体案件,可进一步提供细节,我将结合案情为您分析操作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