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借给他人,追缴挪用人还是借用人-田晏泽律师|法行宝
2025-04-02 刑事辩护

挪用公款借给他人,应追缴挪用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挪用公款的责任主体是挪用人

  1.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此,明确规定了挪用公款的责任主体是挪用人,即国家工作人员。

  2. 责任承担:挪用人将公款挪用后,无论其是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投资还是借给他人,都不改变其挪用公款的事实。因此,在追缴时,应首先追缴挪用人,要求其归还挪用的公款。

二. 借用人的责任

  1. 借用人的角色:借用人在此类案件中通常扮演的是接收挪用公款的角色。他们可能并不了解公款的来源,也可能并不知道这是挪用的公款。

  2. 责任判定:如果借用人明知是挪用的公款而仍然接受,并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那么他们也可能构成犯罪,如共犯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但即便如此,这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的追缴。借用人的责任应由司法机关根据其具体行为另行判定。

三. 追缴原则

  1. 首要原则:在追缴挪用公款时,应首先追缴挪用人。这是因为挪用人是挪用公款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也是公款流失的直接责任人。

  2. 借用人责任:如果借用人也涉及犯罪,那么他们的责任应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和追缴。但这并不改变挪用人作为首要追缴对象的事实。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借给他人时,应首先追缴挪用人。挪用人作为挪用公款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应承担归还挪用的公款的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