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到期以后不让走”的问题,我可以给您一个详细且清晰的解答。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意味着,只要您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了书面的离职申请,那么在一个月期满后,您就有权离开公司,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留下您继续工作。
如果公司以招到新人才能让走等无理要求来阻止您离职,这是不合法的。您已经履行了提前告知的义务,那么在告知期满后,您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依法为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另外,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所以,您离职时,公司应当一次性付清您的工资。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还需要为您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您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果公司故意拖欠工资不给,或者违反规定未向您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您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想提醒您的是,在离职前,一定要做好工作交接,这不仅是对工作负责的体现,也是避免产生劳动纠纷的有效手段。如果因为您任性辞职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您也是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总的来说,只要您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了书面的离职申请,那么在一个月期满后,您就有权离开公司,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您。如果公司有违法行为,您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