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村工作队员是可以休假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休假范围与时间
休假范围:根据《自治区“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驻村工作队员请(休)假管理规定》,休假范围包括自治区“访惠聚”驻村(社区)工作队成员、深度贫困村第一书记以及深度贫困村高校工作队员。
休假时间:
- 工作队成员在驻村期间享有带薪休假,按每人每季度12天安排(不含往返时间,含节假日)。
- 婚假、护理假等则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休假安排与程序
休假安排:
- 工作队每季度的休假会综合考虑综合任务、队员意愿等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 区直和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选派深度贫困村第一书记和高校工作队员每季度休假1次,每次12天。
- 地州市、县市区工作队员在确保每季度12天休假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休假频次。
- 7人以上(含7人)的工作队每次可以同时安排2人休假,而7人以下的工作队每次则只能安排1人休假。
- 除每季度休假外,工作队员原则上每周还可以休息1天,但不得离开派驻地。
休假程序:
- 区直和中央驻疆单位选派的工作队长、深度贫困村第一书记的休假,需要由总领队签字、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访惠聚”办备案。
- 工作队员(深度贫困村高校工作队员)的休假,则由工作队长(深度贫困村第一书记)签字,总领队审核,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在本单位备案。
- 地州市、县市区工作队成员的休假程序,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执行。
三、特殊情况与问责机制
特殊情况:驻村工作队成员如果因身体突发疾病、直系亲属突发重大疾病或去世等特殊情况,可以特事特办,先行电话报告,事后再补办请假手续。
问责机制:
- 严格控制请事假,年度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年终考核将不予评优。
- 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长如果一次性请假超过12天,派出单位必须安排同级别人员临时顶替。
- 如果连续请病假超过30天,派出单位应及时调整人员。
- 严格审批程序,严禁先休后批、无故超假。凡发生类似现象的,将视情况对个人、工作队长(第一书记)和派出单位进行问责。
四、其他注意事项
- 各地各单位应认真落实请(休)假制度,除自治区“访惠聚”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治区党委统一要求对休假做出调整外,地县两级不得擅自暂缓或停止休假。如果确需调整的,必须报自治区“访惠聚”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作为驻村工作队员,了解并遵守这些休假规定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可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您更好地履行驻村工作职责。如果您在休假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或困惑,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