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只申请债务人不申请连带责任人吗-聂玉冰律师|法行宝
2025-04-02 经济纠纷

申请执行人不能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债务人而不申请连带责任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届满后,将丧失对连带责任保证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下面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性质

  • 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各自独立对债权人承担全部连带债务。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主债务人或连带责任保证人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同时主张权利。

二. 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计算

  • 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和主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应当同时开始计算。这是基于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性质,即他们与主债务人承担的是连带债务。

三. 未申请执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后果

  • 如果债权人在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内只对主债务人申请执行,而未申请执行保证人,那么在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将丧失对连带责任保证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这是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责任是连带的,但申请执行的期限是独立的,过期则丧失权利。

四. 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但未申请执行负有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届满后,法院是否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强制执行连带责任人的请示的答复》(2005年6月15日,(2004]执他字第29号),明确指出了上述法律关系和后果。

综上所述,我建议债权人在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内,同时对主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申请,以避免因过期而丧失对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执行权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