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加原股东、发起人为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在谁”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告知您,这一举证责任主要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以下是详细分析:
举证责任的原则: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追加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若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
- 在申请追加原股东、发起人为被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 这包括但不限于证明原股东、发起人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与公司财产混同等行为,且这些行为导致了公司无法清偿债务。
被执行人或被申请追加股东的举证权利:
- 被执行人或被申请追加的股东也有权提供证据来反驳申请执行人的主张。
- 例如,他们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仍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他们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等。
特定情形下的举证责任:
-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或者公司股东会决议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等,申请执行人可能需要提供额外的证据来支持其追加申请。
- 这些情形通常需要通过公开听证程序来审理,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均应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追加原股东、发起人为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主要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其追加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而被执行人或被申请追加的股东则有权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