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货代开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杨书杰律师|法行宝
2025-08-30 经济纠纷

“有货代开”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是一个在实践中较为复杂且存在争议的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基本定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通常指的是在没有真实交易或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开具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以骗取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等行为。

二、“有货代开”的情形

“有货代开”指的是在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或服务提供的情况下,由于某些原因(如销售方无法开具发票等),购买方从第三方(非实际交易方)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三、“有货代开”是否构成虚开犯罪的分析

  1.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意见: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15]58号复函及指导性案例,对于“如实代开”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
    • 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有货代开”可能不构成虚开犯罪,但需要严格符合相关条件。
  2. 具体案件分析:

    • 在实践中,要判断“有货代开”是否构成虚开犯罪,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交易的真实性以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等。
    • 例如,如果购买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但销售方无法开具发票,购买方为了获取进项税额而从第三方获取发票进行抵扣,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可能并无骗取税款的故意,但在客观上可能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因为销售方未缴税)。此时,是否构成虚开犯罪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3. 相关案例:

    • 如宁夏某中级法院的案例中,张某为了弥补公司采购原料煤未取得发票的损失,从与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第三方获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是因为张某在真实交易中没有开具进项发票,导致国家未征收到相应税款,其从第三方获取发票进行抵扣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四、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有货代开”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购买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如果购买方从第三方获取发票是为了获取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并且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并无骗取税款的故意,但在客观上可能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那么就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虚开犯罪。

为了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建议企业在交易过程中确保发票的合规性,尽量从实际交易方获取发票,并避免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税务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