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诉求写少了且已出判决书,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撤销,但存在特定法定情形时可以申请撤销。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的不可撤销性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如果仲裁请求(诉求)写少了,并且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了判决书,那么通常情况下,这份判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直接因为诉求写少了就要求撤销。这是因为仲裁程序有其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一旦程序结束并作出裁决,就应当尊重其法律效力。
二、特定法定情形下的可撤销性
尽管一般情况下判决书不能直接撤销,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特定法定情形时,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违反法定程序: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三、申请撤销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申请期限:
提交材料:
法院审查:
注意事项:
建议:如果您认为仲裁裁决存在上述特定法定情形之一,且诉求写少确实影响了裁决的公正性,那么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即我本人,黄海律师,专注于债权债务、股权转让、劳动纠纷等领域),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您还有其他劳动纠纷方面的法律问题,也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