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在采购招标人基础上增加新的发包人签订合同,其效力如何”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一条款是判断合同效力的重要依据。
接下来,我们针对您提出的具体情境——在原招标人基础上增加新的发包人签订合同,进行如下分析:
若增加新的发包人,但不构成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承包人来说,增加新的发包人实际上可能增加了一重保障,因为这意味着有更多的责任方来承担合同义务。
- 从法律角度来看,只要这种增加不违反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那么合同的效力通常不会受到影响。
- 例如,在(2021)粤20民终272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发包主体的增加对于承包人来说系增加了一重保障,不构成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此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若签订合同的发包人与原招标人完全不一致,或构成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 例如,如果新的发包人与原招标人在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工程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上存在显著差异,那么这种变更就可能被视为背离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在(2017)最高法民申519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就认为没有经过招投标的补充协议与中标通知书所记载的实质性内容均不同,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无效。同样,在(2021)晋05民终1265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也认为工程款支付义务主体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内容变更,应以中标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在采购招标人基础上增加新的发包人签订合同,其效力取决于是否构成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不构成背离,则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如果构成背离,则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应严格遵守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