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包括拘留阶段的。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立法初衷与原意
从立法初衷和立法原意上看,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在刑事诉讼中,是与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一体化的一种状态。犯罪嫌疑人从被拘留开始,就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因此,对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应当从拘留阶段就开始。修改后刑诉法第93条中的“仍”字,代表一种持续的状态,意味着逮捕前、后都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虽然立法着重强调了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但也并没有否认拘留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拘留期限与羁押必要性
拘留期限一般较长,被拘留人很可能发生不需要或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情况。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拘留期限一般为3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7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在这一期间内,难免发生隐性超期羁押或不当羁押的情况。例如,随着案情变化,拘留过程中可能已经失去法定的羁押必要性,或者羁押的期限可能或已经超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等。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对被拘留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办案情况与羁押必要性
不予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数量较多,这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被逮捕,但诉讼程序仍在拘留的羁押期限内进行,且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多个阶段。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可能由重向轻转化,犯罪嫌疑人不再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况且,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较大,并呈现出上升趋势。将没有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纳入羁押必要性审查范围,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司法实践与效果
北京市某区检察院的司法实践显示,对拘留期间发生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按照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予以办理,收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这进一步证明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拘留阶段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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