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不成立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若涉嫌触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造成的危害不大,不足以认定为犯罪,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例如,虽然有轻微的超速或不当驾驶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害,且情节显著轻微,则可能不被视为犯罪。
二.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若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则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即使行为人曾经有危险驾驶的行为,但如果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就不能再对其定罪。
三.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 若行为人因特别赦免令被免除刑罚,则同样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是一种法定的免责情形,通常由国家根据特定情况发布特赦令。
四. 主观上无危险驾驶故意
- 若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危险驾驶的故意,比如是在受到威胁或强迫的情况下驾驶,并且能够证明自己没有主动的意愿去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五. 客观上未实施法定的危险驾驶行为
- 危险驾驶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如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校车或客运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等。若行为人客观上并未实施这些行为,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不成立的条件主要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主观上无危险驾驶故意以及客观上未实施法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在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合理适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